2020/7/28工商時報有一篇新聞是在講[九投保情況當心追遺產稅],我有時侯還是遇到保戶跟我說買保險可以免稅,所以想透過這篇新聞來討論一下有免稅嗎?
新聞連結如下: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728000228-260205?chdtv
內容如下:
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指出,如涉及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略高,及人壽保單要保人與被保人非同一人等九情況,不論保險公司理賠與否,國稅局採個案審核,將保單價值視為遺產課10%~20%遺產稅。
我國壽險業者7月初公布保單利率水準,新台幣保單利率普遍調降0.1個百分點,台灣壽險保單高利率時代已過,國人投保目的從投資轉為節稅。
官員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原則上一般避稅行為不會另外裁處漏稅罰,但若是民眾在申報或調查時,隱匿事實或有虛偽不實陳述,國稅局仍會裁罰補稅。
財政部今年7月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認定九大類壽險保單投保方式有較高可能屬於刻意隱匿或是生前重病投保等情況,國稅局將採取實質課稅原則,按照個案一一查核。
以國稅局2002年案例而言,當時有77歲超級富豪罹患癌症,手上有1.3億元現金,他在生前三年將房屋抵押借貸,向銀行舉債0.3億元,並且用躉繳方式投保7張終身壽險保單,每張保險金額都有2千萬元以上,要保人、被保人皆為富豪,五名子女則為受益人。
富豪過世後,保險公司分別給付五名子女0.32億元的保險金。因要保人、被保人皆為富豪,國稅局乍看為一般壽險保單,初期未做課稅,但比對銀行金流跟投保時間點等情況,發現富豪涉及重病、高齡、短期、躉繳、密集、舉債、鉅額、高保費等八大NG投保指標。
國稅局認為,富豪是在死亡前重病期間投保,依照遺贈稅法規定,只要在生前兩年或是重病期間投保、借款、贈與等價金,可比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全數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國稅局針對五名子女開立遺產稅補稅單。
五名子女不服稅單,採取行政救濟,經五年纏訟,最高行政法院仍裁定國稅局勝訴、應課徵遺產稅(當時適用遺產稅最高稅率50%),富豪的壽險保單避稅策略以失敗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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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附上最新的解釋案例:
在額外補充的解釋案例中,你有沒有發現躉繳保費被抓到的比例非常高
到現在還是很多人在買躉繳的儲蓄險,保額比保費還低,這已經沒有保險的功用了,所以國稅局不抓你要抓誰?
保險給付相當於保費加計利息,這個也是很明顥就是移轉資金想要免稅,也不是為了保險的功用,國稅局也是要抓你
鉅額投保,感覺就是一次就要讓子孫變有錢,你說好不好?國稅局當然不好
高齡投保,中國人都有很奇怪的觀念,等到快死那一刻才想做規劃,在中壯年時都覺得自己很健康不必擔心,偏偏有些人來不及規劃,不然就是腳已經一半快進棺材了才開始規劃,但你打的如意算盤未必國稅局會照單全收,最後偷雞不著蝕把米
這裡面讓我最匪疑所思的是帶病投保,這些人的病都是很嚴重的疾病,為什麼保險公司會承保?很有可能都是跟理專購買免體檢類型的保單吧?不過現行理賠都會審查是否為既往症,案例又都是十幾年前的就不得而知是不是以往這塊比較寬鬆?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
額。
五、(刪除)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
部公告者。
保險涉及的相關稅法有所得稅、基本稅負、遺產稅、贈與稅
在投保時就必需搞清楚自己會不會誤觸地雷,你的業務夠專業嗎?可以把數字列出來算給你看嗎?以為躲了遺產稅,會不會被課到其他稅?
保險法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這個在2013/9/2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有解釋之立法意旨:基於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故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為目的,其所指定受益人取得之人壽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這句話把保險的真意解釋的很好,但台灣人卻都把保險當成儲蓄功能,以致於很多身為經濟支柱的人死亡時,也讓家人生活陷入困境。不管你有不有錢,你都該做保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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